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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要求
日期:2020-09-08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T 0351—2020
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要求
2020-06-16 发布     2020-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发布
Requirements of logistic support for field geological work

目 次
前言 山
引言 N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野外驻地建设 2
6 陆域(一般地区) 4
7 陆域(特殊地区) 7
8 海域 9
9 空域 1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野外驻地配备的设施及装备  1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野外工作人员个人配备的装备 15
参考文献 17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敏、周海东、王雪、李虹、徐静、朱义林、袁鸣等。

引 言
14
野外地质工作的地区大多远离城镇,交通不便,且作业流动性大、高度分散,条件十分艰苦,存在一定 的风险。近年来,为改善野外地质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多地多部门探索制定了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 方面的标准,对规范和保障野外地质后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标准内容存 在要素不一、条件要求不同的情况,致使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给保障地质工作健 康、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适应新时代地质工作需求,保障野外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地质行业野外地质工 作后勤保障标准化建设,在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组织和指导下,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会同 地质行业有关单位在广泛调研、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野外地质工作中野外驻地建设、陆域、海域、空域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海域、空域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极地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AQ 2004—200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AQ 2049-2013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
DZ/T 0251—2012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Z/T 0251—2012中3. 2,3. 3,3. 4和AQ 2049—2013中3. 2,3. 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野外地质工作 field geological work
在室外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及专业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
3.2
地质勘查单位 geological exploration organization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野外驻地 field station
为开展野外地质工作临时设置的工作、生活的场所。
3.4
作业组 working team
为开展野外地质工作临时组建的最基本的作业单元。
3.5
野外工作人员 working people in field
参与或监督检查野外地质工作的人员。
3.6
后勤保障 logistic support
为野外驻地及野外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必需的装备、设施及物资保障活动。 
3.7
无依托保障 logistic support without relying
通过建设临时性住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及物资,为野外驻地及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的后勤保障的 活动。
3.8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针对野外地质工作过程中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计划与活动。
3.9
个人防护 personal protection
在开展野外地质工作过程中使野外工作人员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装备 和采取的措施。
3.10
一般地区 general area
平原、丘陵等人口密集、交通方便的地区。
4 总 则
4.1 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应包括工作、住宿、餐饮、交通、通信、医疗、文体、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等方 面。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野外驻地的工作任务、项目规模、人员数量及构成、工作周期、有无依托保障等, 按照野外工作区域和作业环境条件等给予相应的后勤保障。
4.2地质勘查单位对野外驻地的建设,无依托保障的,应遵照安全、便利、舒适、经济、实用的原则做好后 勤保障;有依托保障的,应尽可能利用本单位或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遵循拾遗补缺的原 则进行后勤保障。
4.3地质勘杳单位应保证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装备质量,为野外驻地及野外工作人员配备的各种后 勤保障装备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要求(参见附录A、附录B)。野外驻地及野外工作人员应按有 关规定使用、维护和保管好各种后勤保障装备。
4.4海域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依托船舶的,应尽可能 利用船舶已有的基础设施和资源,参照4. 2的要求进行后勤保障。
4.5野外地质工作后勤保障经费应纳入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各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经费比例可根据项目工作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列支。
5 野外驻地建设
5.1陆域与空域
5.1.1选址
野外驻地选址应远离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或洪水等其他自然灾害 及易燃、易爆、高污染、高压线等区域。 
5.1.2 布局
野外驻地的布局应划分出工作、生活等功能区,且各功能区要有明显标识。
野外驻地的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保障空气流通、交通方便、消防安全等。
炸药、雷管、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和放射源等危险品储存区的布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基建
野外驻地固定3个月以下的,可搭建帐篷;固定3个月至6个月以内的,宜搭建帐篷或配置集装箱、 宿营车;固定6个月以上的,应视具体情况搭建帐篷、板房、彩钢房或配置集装箱、宿营车。
野外驻地卧室的内部高度应大于2m,面积应不低于4m/人。
野外驻地气温高于32 ℃的天数达30日以上的,应配备防暑降温设备;气温低于5°达30日以上的,应配备防寒保暖设备。野外驻地在高海拔地区(海拔分3000m)的,室内工作区、生活区应配备防寒 保暖设备。
野外驻地应设有厕所。无依托保障的野外驻地,厕所宜设在水源下游和主风向下风处,且与生活区 保持20 m以上的距离,应能防风、防雨并保持清洁卫生。有女工作人员的,应设女厕所。
野外驻地应设有带盖的垃圾箱或垃圾坑,垃圾坑宜设在水源下游和主风向下风处,且与生活区保持
一定距离。
野外驻地[高海拔地区(海拔)3000m)或取水困难地区除外]应设有浴室并配备淋浴设备。
5.1.4 电力
野外驻地的电力供应应保障工作、生活用电需求。野外驻地能使用社会电网供电的,应做好通电相 关工作;不能使用社会电网供电的,应配备足够功率的发电机、稳压器及达标的燃油,并配备安全的储油 设备,做好安全保障。高度流动的野外驻地应配备安全可靠的供电电源。
5.1.5 安全
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应符合AQ 2004-2005的相关要 求。野外驻地的安全保障(包括保密、消防、食品、饮水、医疗、交通、环境、人身、财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1.6环境保护
野外驻地及野外工作区的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野外作业的 技术工艺和设备装备应符合绿色勘查相关规定。
5.2海域
5.2.1布局
野外驻地布局应划分出工作、生活等功能区,且各功能区要有明显标识。 野外驻地卧室应保持卫生,尽量保持干燥。
5.2.2安全
使用燃油的船舶或平台应做好储油安全保障。 
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应符合AQ 2004-2005的相关要 求。野外驻地的安全保障(包括保密、消防、食品、饮水、医疗、交通、环境、人身、财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2.3环境保护
野外驻地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海域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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